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再21号
原审原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退休,现住吉林省。
原审被告:扶余市三***八井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扶余市三***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原审原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扶余市三***八井子村民委员会、扶余市三***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吉078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吉0781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扶余市三***八井子村村民委员会、扶余市三***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扶余市三***八井子村村民委员会、扶余市三***人民政府一审起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扶余市三***八井子村村民委员会、扶余市三***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2)吉078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7193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乔文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曲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