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

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02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棋盘路(百信超市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钱能才,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能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钱能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上述判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征收计133元,由钱能才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2元,由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承担382元,钱能才承担3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钱能才赔偿申请执行人云南畅联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0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在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钱能才名下云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出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钱能才下落不明,其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名下云F×××**北光牌普通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云F×××**建设牌普通摩托车因变现价值较低而未实际扣押,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钱能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17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