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高某与付某、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2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突泉县人,个体户,现住突泉县。
被执行人付某。
被执行人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某。
本院立案执行高某申请付某、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王子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乌日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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