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与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2执3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
被执行人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乌力吉。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2222民初3459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2222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王子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