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与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4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050595129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虹,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光,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金碧院A42单元703室。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王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5.00元,减半收取6,2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建
人民陪审员   支雪松
人民陪审员   柳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