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间市腾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4民初4201号
原告:河间市腾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桂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碧桂园北国之春4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595129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腾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沐禾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腾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13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河间市腾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