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717号
申请人: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洸河路冠亚星城A15号楼东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
法定代表人郝光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526689.92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