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恢922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阴衍文
审判员***
审判员熊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