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吴某与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某与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受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任执受字第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熊峰
审判员*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