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七民初字第60007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吴景灿诉被告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系“山东省济宁市三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注册名称不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与被告公司注册名称不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