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6月23日,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蓝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玻璃沟。
法定代表人:郝海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东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华准格尔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蓝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神华准格尔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内蒙古蓝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神华准格尔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内蒙古蓝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