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9168号
原告:唐山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以南光明路以西凤凰世嘉小区305楼A18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D1JC100。
法定代表人:张久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汝杰,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通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友谊路兴源道北。
法定代表人:常连友,经理。
原告唐山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通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