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671号
申请执行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女,汉族,1993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系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梵净山大道28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竣博。
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恢267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