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028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林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