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信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封模春。
一审第三人: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助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传媒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即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载明***的报案中“新塘派出所未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2、***在一审中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味着***主***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先认定拓维公司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再认定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是否存在客观不能。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认为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时,即使已向***释明,亦应当判令拓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
拓维公司、互动传媒公司提交意见称:1、***的再审申请已过时效。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再审。3、二审法院无需审理***未提出的诉讼请求。4、法律应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打击不诚信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主张有新证据可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拓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拓维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的《拓维集团离职管理制度》第四条2.1、2.13条,指的是存在不法行为或者有损害公司文化伤风化俗者。其次,***以新证据为由提交的《处警情况说明》虽可证明新塘派出所并未认定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该《处警情况说明》同时载明***报案称***性骚扰、***出具保证书、派出所按民间纠纷调解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等事实。结合***一审庭审陈述以及拓维公司提交的***签名的保证书来看,***承认没有把握好道德底线宣传一些言论、发送敏感图片及有言论过火失当的事实。因此,***提交的《处警情况说明》并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
至于***主张应直接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审期间,法院向***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一、二审判决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主张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应直接判令拓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闵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