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2民初404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黄恩岩,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