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22民初406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团结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恩岩,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天实公司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经人介绍到天实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因天实公司一直没有给***缴纳保险,***要求公司履行义务遭到拒绝。***向靖宇县社保局申请催缴,靖宇县靖宇县社保局以***在天实公司工作年限不清为由不予受理,因此***于2018年3月14日向靖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靖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天实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持有在天实公司注册登记的电工证,时间为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从1991年11月14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交至2016年8月份。从个人参保证明可以看出缴纳社保的单位是天实公司,从2016年8月份之后一直欠缴。***于2018年3月14日向靖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靖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出具的电工证、个人参保证明、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表;(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虽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有登记注册的电工证,能够证明其工种和工作单位,并且被告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故原告请求与被告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