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303执173号 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3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58173.00元,其中2136760.00元用作执行款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21413.00元用作执行费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3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