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322执保10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吉0322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书,并交由本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梨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梨树县双河乡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号(2017)梨树县不动产权第000076号,在价值5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 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止),至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部分保全,现对该财产保全案件予以结案。 申请人须知事项: 1.若续行原保全措施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 2.转执行立案时,应将保全裁定书(即民事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可复印件)一并上交执行立案窗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