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1460号
原告:**汣豪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红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王位强,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汣豪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红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汣豪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原告**汣豪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