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3992号 原告:***,男,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铁岭窝堡村一组。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明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送达不成功的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退回给原告***,保全费2200元,因并未实际实施保全措施,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