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亨利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亨利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刘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亨利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三辅街86号1-1栋3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宗超,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岗区。
原审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圣尧,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济部副部长,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亨利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亨利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