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安徽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4847号
原告: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大孤堆街道曹庵法庭西侧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HQYW7T。
法定代表人:庞士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颐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8652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淮南达硕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