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盾安冷链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5938号
申请人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68号风和园14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17980(1-1)。
法定代表人邵贤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盾安冷链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6236325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盾安冷链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盾安冷链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盾安冷链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