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04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席国平。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杨舍镇新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查烽。
被申请人: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查正友。
被申请人:查正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悦丰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超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