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1执63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一、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9895.05元,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39895.05元。如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另支付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3900元。款付户名: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洛社支行,账号:×××21。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保全费470元由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底前返还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三、款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科尔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1月、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3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皖AG××××、皖AG××××、皖AG××××、皖AG××××、皖AG××××、皖AG××××、皖AG××××、皖AF××××的汽车共8辆。本院为轮候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暂未持有股票及股权。
三、2021年8月12日,因被执行人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书 记 员 沈哲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