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6630号
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查正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园雄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查正友。
第三人: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杰。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98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军
人民陪审员 朱巨英
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