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202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企业职工,住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西街卧龙湾小区14幢7号。 法定代表人:**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玉,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发新能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臻君豪庭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中卫市中宁县。 第三人:**,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振发新能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力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玉、***、振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力天公司与振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力天公司、振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日,***受雇在力天公司承建的石嘴山市铂唯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铂唯公司”)高温提纯项目工程现场工作过程受伤,就其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将力天公司、***、铂唯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作出(2017)宁02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575.40元,力天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力天公司、***承担1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力天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力天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力天公司自2018年10月份每月向***还款10000元,执行费由力天公司承担。但力天公司并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导致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2020年12月21日,***得知力天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与振发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将力天公司在振发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以清偿**与**之间的借款,导致***的赔偿款无法得以清偿。综上所述,力天公司在明知尚有***的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却将其对振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用于清偿他人债务,以逃避法院的执行,严重违法,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未到庭,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力天公司答辩称,1.***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请求及法律依据,力天公司从未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协议,不存在***申请撤销该协议的条件;2.大武口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石嘴山市中院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若***要撤销债权,需先申请撤销上述生效判决,不然不存在撤销债权的基础;3.请求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振发公司答辩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本案涉及要撤销的协议,是**、**、力天公司三方协商,协议由上述三方协商草拟,振发公司只是在最后**予以确认。 **答辩称,***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混淆了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概念,本案不存在债权人撤销债权的事由,***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1.***要求撤销的协议书系债务承担协议,不符合合同法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的法定条件,该协议书系2019年5月20日,振发公司、力天公司、**以及**自愿签订的,协议书是四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协议书明确载明,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充分的协商,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债务承担协议,并确认该协议中四方当事人中,**挂靠于力天公司,是振发公司发包给力天公司的,位于永宁县闽宁镇红酒博物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确认**因施工需要,向**借款200000元。四方约定:将该笔借款视为振发公司向力天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由振发公司向**进行支付。四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的性质为债务承担协议的事实,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且没有判决力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振发公司就该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已被高院驳回。该案现在进入执行阶段,振发公司至今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不具有协议书的撤销权,***以该协议导致***的赔偿款无法赔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协议书项下的款项是振发公司应支付协议书中所列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并非是力天公司享有振发公司的债权,振发公司以债务人的身份自愿加入到力天公司与**的债务中,不存在力天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情形,该款项与***的赔偿款能否得以清偿无关。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力天公司行为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从而要求撤销《协议书》,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实了涉案的《协议书》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有效,且***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协议书》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本院对***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振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诉***、力天公司、铂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宁02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9575.4元,力天公司对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后***不服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宁02民终6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在执行过程中,力天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力天公司自2018年10月起每月向***还款10000元。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力天公司支付20000元。3.**与振发公司、力天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宁02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认为: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力天公司以协议中所盖其单位法人印章系伪造为由,抗辩协议对其不产生效力。但盖在协议书这枚有力天公司的法人印章,在社会交往中被广泛使用,相对人在民事活动中基于既往的交往习惯和社会阅历只会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产生依赖,而不会轻易凭知觉对印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系挂靠力天公司名义对“永宁县闽宁镇红酒博物馆工程”进行施工,即意味力天公司已授予**使用其名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使用力天公司法人印章包括伪造使用其法人印章,伪造印章产生的民事义务亦归属于力天公司,而**伪造法人印章行为不能对抗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振发公司、力天公司、**、**签订案涉协议系各自意愿的体现,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及公序良俗,对四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判令,被告**、振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款项200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终59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了(2020)**申10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振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要求撤销的是力天公司与振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有效协议,且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力天公司、振发公司、**关于《协议书》不应撤销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有关的,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