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财保27号
申请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MD0079916M。
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4-3栋1单元8层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2069421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