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2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2019)皖1102民初2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传唤、现场送达、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本院将调查情况、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2047440.85元(包括执行费22874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合议庭评议,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陶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陆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