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23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43栋1单元8层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20694215。
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天长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49533841。
本院在执行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2070314.8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夏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