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MD0079916M。
负责人:陈锡梅,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房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20694215。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皖11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