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747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勇,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绿地国博广场二期2(办公)幢10层2、3、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20694215。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801-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88109X。
法定代表人:程道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纯,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献松,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李祖清,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原告***和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陈明纯,***、李祖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孙春孺
审判员 唐 超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