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7724号
保全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绿地国博广场二期2(办公)幢2、3、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20694215。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执行董事。
12被申请人: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
省涡阳县紫光西路路南明仁花园城五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72390757U。
法定代表人:王丙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35814.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保单号:06021207120112812021000339)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涡阳县鹏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5814.4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