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南空花园4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哲,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山,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凌,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学强
审 判 员 郝静静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红娟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