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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南空花园4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49667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