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南空花园4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49667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