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9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潘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审被告:谭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审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三路。
负责人:肖海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庄水金。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彬、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26日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提交上诉状。由于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未提起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邱强明
书 记 员 杨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