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州市潭头安达客运有限公司、高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2643号
原告:高州市潭头安达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M,住所地: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海,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F,住所地: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作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E,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庄水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州市潭头安达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州市潭头安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光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君
速录员  吕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