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423民初716号
原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1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1001583882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4月6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系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庐山西海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巾口西部启动区B2-3地块办公楼,统一社会代码:913604915711916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8月2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系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欢,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成本部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晏和平独任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间,原告陆续承建了被告“庐山西海生态公园管理用房部分精装修工程、一期住宅1-5#精装修工程、一期住宅9-13#精装修工程、生态公园浮桥工程”等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经双方结算,剩余3816710.12元工程款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381671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1770.93元。
被告辩称,原告承建以上项目工程属实,具体的来往账目需要双方核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原告陆续承建了被告“庐山西海生态公园管理用房部分精装修工程、一期住宅1-5#精装修工程、一期住宅9-13#精装修工程、生态公园浮桥工程”等工程项目。以上四项目完工验收后经双方结算,四项工程款总额27657668.10元,已支付24206099.84元,未付款3451568.26元。**告诉来本院,诉求如前所述。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451568.26元(其中1163867.02元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前向被告按合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1163867.0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五日内付清所欠工程款3451568.26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7元,原告自愿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晏和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