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423民初883号
原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1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1001583882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4月6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系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庐山西海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巾口西部启动区B2-3地块办公楼,统一社会代码:913604915711916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欢,系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成本部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晏和平独任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中信·庐山西海项目生态公园打击台精装修施工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611500元,剩余工程款672022.38元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672022.38元,并按年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承建以上项目工程属实,工程款待双方结算审核确定后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与中信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12日变更登记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中信·庐山西海项目生态公园打击台精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中信·庐山西海项目生态公园打击台精装修施工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并于2015年11月25日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经双方核算,本案工程结算总金额为967021.21元,被告已支付611500元,尚欠355521.21元未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55521.21元,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发票后五日内付清所欠工程款355521.21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5元,原告自愿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晏和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