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滨江招待所、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8174号
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196号金控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KT89C。
法定代表人:甘成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滨江招待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000048。
法定代表人:黄之猛。
被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828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共江西省委南郊招待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高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15828682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滨江招待所、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中共江西省委南郊招待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中共江西省委南郊招待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中共江西省委南郊招待所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万祥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