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

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与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3351号
原告: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5幢532室。
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兼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诉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在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杭州华仁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