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熊海兴、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蔡寿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熊海兴,男,地址: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家梁,男,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海兴、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