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301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8287M。
法定代表人: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滨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79元,由原告***承担339元,退回原告***340元。
审 判 长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刘 勤
人民陪审员 付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