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湖韩亚高尔夫俱乐部(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