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916号
原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