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特16号 申请人: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区崮山镇渠崖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区。 申请人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达公司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亦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系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第一款中已经单独列明,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作为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仲裁裁决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2年12月2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区仲裁委)作出威经劳人仲案字(2022)第637号终局裁决:1.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64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经区仲裁委审查查明,发达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日,主要从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管网工程、园林绿化的勘测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消防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等工作。***自2019年8月21日到发达公司工作,2021年10月29日受伤,次日经威海市市立第三医院诊断为:左侧第9、10后肋骨骨折。2022年3月8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同年8月10日,经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另查,2022年9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发达公司以工资形式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且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发达公司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另查明,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597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威经劳人仲案字(2022)第637号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该条规定明确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的原则,即在仲裁裁决已明确类型的情形下,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应予审查。本案中,仲裁裁决书中已明确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发达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仲裁机构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与上述规定不符,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俞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