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申请执行人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兑汇票款*元及利息、诉讼费*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8月3日,本院通过12368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8月2日、8月3日、2022年9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余额,均因涉案纠纷被冻结;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威海市青岛××路及××小区××套房。其名下无保险、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案需报执行专班统一制定,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予冻结、查封;
4、2022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予以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王 晨 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