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96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4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保全人:***,女,193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保全人:裴元,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保全人:裴蕾,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永昌路荆善安居南区。
担保人:赵峰,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后房村。
法定代表人:龚玉朝,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裴元、裴蕾与被保全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400元;二、查封担保人赵峰所有的证号为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400元;
二、查封担保人赵峰所有的证号为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