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初4893号之一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7楼702号。 主要负责人:***。 被告: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后房村(中通驾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